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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鑫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鑫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鑫鑫,男,1997年5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燕国际温泉城物业服务中心员工,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6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鑫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凌晨2时40分许,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南大道奥克斯小区华祥苑茗茶店门口,被告人李鑫鑫借着酒劲手持石块无故将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别克商务车(车牌赣H×××××号)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左右中门玻璃、左右后连体玻璃、副驾驶门玻璃、主驾驶倒车镜玻璃砸坏,随后又将该茶店的一扇钢化玻璃门砸坏。后被红谷滩分局巡逻大队民警抓获。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玻璃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843元。归案后,被告人李鑫鑫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鑫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李鑫鑫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鑫鑫任意损毁他人价值4843元的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鑫鑫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鑫鑫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鑫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鑫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兵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人民陪审员  钟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瑶附有关刑法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