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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本田、王祖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本田,王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45号新希望大厦1幢1303号。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本田,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王祖秀,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江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