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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623民初1244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王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