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623民初1244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王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