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景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声,男,1980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瑶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景声先后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二路糖厂路口斜对面煤气罐检验站门前小卖部旁、福州街后排“左江水牛奶店”、城北二路东合二队内的向阳花魁幼儿园对面房前的空地处等十四处,先后将被害人李某、黄金妃、罗某3、杨某、覃某1、罗某1、罗某2、龙某1、黄某1、潘某1、黄某2、黄某3、赵某1、谢某1等14人的三轮摩托车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34940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三轮车购买发票等票据、车辆转让协议、行驶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景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景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二路百色糖厂路口斜对面煤气罐钢瓶检验站门前小卖部旁,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鉴定机构因未见被盗车辆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聘请时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受理该鉴定。二、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福州街后排的左江水牛奶店门前,将被害人黄金妃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鉴定机构因未见被盗车辆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聘请时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受理该鉴定。三、2016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长安小区对面东合二队居民区的向阳花魁幼儿园对面空地处,将被害人罗某3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三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56元。四、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众大建材市场1-7号大门前公路边,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50元。五、2016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凤凰巷凤凰一期一栋2单元旁的停车处,将被害人覃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新宝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762元。六、2016年1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社区那楼屯20号居民房前,将被害人罗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三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鉴定机构因未见被盗车辆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聘请时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受理该鉴定。七、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七塘社区六料屯2号居民房前,将被害人罗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卖予许某,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八、2016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龙船路建通大厦后面的百澄纯净水东旦经营部门前空地处,将被害人龙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三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19元。九、2016年12月13日至20日期间的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氮肥厂18栋楼下,将被害人黄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山洋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84元。十、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金马园小区C26-1号门前,将被害人潘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三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30元。十一、2017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马鞍坡36号门前,将被害人黄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三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56元。十二、2017年1月3日至6日期间的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玉屏巷原百色地区制药厂宿舍区一栋一楼门口处,将被害人黄某3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山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952元。十三、201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百合园宏发药店后面的居民楼前,将被害人赵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轻骑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停放于右江区城北二路鑫鑫大酒店内,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92元。十四、201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景声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某一路圣香园宾馆旁,将被害人谢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华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予覃某2,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339元。综上,被告人李景声共实施盗窃三轮摩托车十四起十四辆,除三辆因未见实物以及未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之外,其余十一辆三轮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4940元。另查明,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景声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景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景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表、车辆转让协议、行驶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发货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本院(2008)右刑初字第350号、(2010)右刑初字第270号、(2014)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覃某2、隆某、兰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黄金妃、罗某3、杨某、覃某1、罗某1、罗某2、龙某1、黄某1、潘某1、黄某2、黄某3、赵某1、谢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景声的供述;鉴定聘请书,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认定〔2017〕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辨认笔录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94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景声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景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景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景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景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景声分别退赔罗朝会、杨贵、覃兰月、龙广飞、黄建忠、潘贵富、黄志荣、黄青单经济损失人民币2756元、2950元、6762元、3619元、1584元、2730元、2756元、39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吕泽华人民陪审员 王罗铁人民陪审员 李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莉莉书 记 员 梁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