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秋兰、邕宁县金象水泥厂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兰,邕宁县金象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李秋兰。被执行人:邕宁县金象水泥厂。申请执行人李秋兰与被执行人邕宁县金象水泥厂返还抵押金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邕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邕宁县金象水泥厂没有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核查,李秋兰实际上已经于2000年3月3日就该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00)邕执字第229号。本案属于重复立案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李秋兰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9执3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钟桂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