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孝芹、孙海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孝芹,孙海滨,张娟,孙擎擎,孙树峰,孙展远,孙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吕孝芹,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孙海滨,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娟,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孙擎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孙树峰,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孙展远,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执行人:孙传银,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吕孝芹与被执行人孙海滨、张娟、孙擎擎、孙树峰、孙展远、孙传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海滨、张娟、孙擎擎、孙树峰、孙展远、孙传银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孝芹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