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井分理处有存款(账号:2710031101109000000925),并冻结了该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