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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董立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董立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956号原告:王玉莲,女,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立国,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负责人:王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绘,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玉莲与被告董立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