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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颜丙法、吕德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丙法,吕德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73号申请执行人颜丙法,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吕德昭,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颜丙法与被执行人吕德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吕德昭支付颜丙法赔偿款19233.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