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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佳豪与被申请人肖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佳豪,肖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财保23号申请人:陈佳豪,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申请人:肖基明,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陈佳豪与被申请人肖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在事故中受伤住院,被申请人赔偿不积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型货车一辆。罗李宁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面包车一辆为申请人陈佳豪就本案诉前保全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日后判决顺利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且已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肖基明中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二、查封罗李宁小型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间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本案诉前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陈佳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戴梓凯审判员  朱邦华审判员  阳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