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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聪、陆升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聪,陆升琪,晋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聪,女,1975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陆升琪,女,1975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晋青文,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指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晋青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xx镇xx东路xx新村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因二次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晋青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xx镇xx东路xx新村X幢X单元X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 浩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