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凌、孙汉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凌,孙汉力,王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凌,女,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孙汉力,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王冬林,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生,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执391号之五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冬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冬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冬林在沪市A股市场A124831530账户60×××72证券内的股票39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