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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贺美欢、韦老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美欢,韦老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贺美欢,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韦老行,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三江县。贺美欢��韦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第3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老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美欢于2017年3月14日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老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美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老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美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第3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勇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