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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太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倪戈、刘方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太古信用社,倪戈,刘方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太古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716号。代表人:王永革,主任。被执行人:倪戈,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86号5单元2楼1号。被执行人:刘方瑞,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新发屯十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太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倪戈、刘方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太古信用社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4765元。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太古信用社未能提供倪戈、刘方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倪戈、刘方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倪戈、刘方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