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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氏,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627号自诉人张朱氏,女,193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人张坤,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自诉人张朱氏以被告人张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已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朱氏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朱氏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