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刘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刘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2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地址: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10号。主要负责人:刘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营业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栋良,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刘斌,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金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