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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嘉赓与谭学文、刘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嘉赓,谭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齐嘉赓,男性,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被执行人:谭学文,男性,汉族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刘秀娟,女性,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齐嘉赓与谭学文、刘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学文、刘秀娟下落不明,经调查谭学文、刘秀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