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嘉赓与谭学文、刘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嘉赓,谭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齐嘉赓,男性,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被执行人:谭学文,男性,汉族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刘秀娟,女性,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齐嘉赓与谭学文、刘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学文、刘秀娟下落不明,经调查谭学文、刘秀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