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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谢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286号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7。法定代表人:王美顺,经理。被申请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海州湾生物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南庄居委会。主要负责人:陈周信,经理。被申请人:谢东堂,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谢东堂在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0元。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交纳了100000元的保证金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谢东堂在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