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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曲宝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曲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宝成,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曲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曲宝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