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郧西县六郎乡赵家河村卫生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郧西县六郎乡赵家河村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郧西县六郎乡赵家河村卫生室。住所地:郧西县六郎乡赵家河村。负责人:杜瑜,现任该卫生室负责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郧西县六郎乡赵家河村卫生室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西卫生计生医罚字[2016]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西卫生计生医罚字[2016]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