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高春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高春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22号原告:威海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倪永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春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