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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索骏骅、张风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骏骅,张风枝,索瑞峰,李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索骏骅,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张风枝,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索瑞峰,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李巧梅,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索骏骅、张风枝、索瑞峰、李巧梅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50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巧梅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岳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