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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安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10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安武,男,33岁(1983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梦杰,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武及其辩护人张梦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安武应张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人民币7224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4964.09元。被告人李安武于2017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安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安武的供述,证人张某、杨某、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临芬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查询结果,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证明,上海临芬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上海明熠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上海明熠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申报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客户凭条,顺丰速运快递查询结果,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合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北京俊达家具厂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作记录,李安武的微信聊天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武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安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安武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安武的辩护人关于李安武系自首,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安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安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