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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保宜、唐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保宜,唐井林,阳利,王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邱保宜,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唐井林,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阳利,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王海凤,女,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邱保宜与唐井林、阳利、王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唐井林、阳利、王海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邱保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井林、阳利、王海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