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辛月娥与被执行人李光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月娥,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辛月娥,女,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光,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玉娥与被执行人李光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75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