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051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国荣与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麦永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荣,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麦永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051之三号原告:杨国荣,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全,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村罗下西路罗行商贸城主楼二楼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956359G。法定代表人:麦志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辉,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麦永开,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杨国荣与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全与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同时向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向被告麦永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唛酷娱乐有限公司、麦永开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均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国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0.40元(原告杨国荣已预交),减半收取305.20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05.2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胡增荣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人民陪审员 谢敏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玮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