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张勇、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张勇,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刘易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朱张勇,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623908-5。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易能,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朱张勇与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刘易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