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金玉超诉王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超,王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864号原告:金玉超,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枭鹏,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超诉被告王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玉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玉超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金玉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