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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金玉超诉王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超,王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864号原告:金玉超,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枭鹏,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超诉被告王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玉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玉超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金玉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