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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8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四、马东海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四,马东海,马兵海,马秀,马文秀,马文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8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四,男,193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东海,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审被告:马兵海,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审被告:马秀,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审被告:马文秀,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审被告:马文英,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上诉人马四因与被上诉人马东海、原审被告马兵海、马秀、马文秀、马文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宙、被上诉人马东海、原审被告马兵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给付2014年至今赡养费12000元及返还承包地1.9亩;给付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将被上诉人抚养成人的费用50000元,与被上诉人马东海断绝往来。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年老体弱多病需要照顾,这几年主要马兵海一人照顾,被上诉人马东海不孝顺,经常给我脸色看,上诉人难过上火,已无法沟通,与被上诉人马东海断绝往来后,就不用着急生气了。马东海辩称:我从来没说不管老人,是马兵海造成的。马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年给付赡养费3000元;判令被告马东海给付原告2014年至今的赡养费12000元;判令被告马东海返还原告承包地1.9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马四有五个子女,其妻已去世。被告马兵海系原告长子、马东海系次子、马秀为长女、马文秀为次女、马文英为三女儿。现五个子女均成家另过。自2015年起,被告马东海未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称,其他四个子女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现原告生活尚能自理,日常生活由长子马兵海照顾。另查明,原告及其妻子所承包土地由马兵海、马东海分别耕种,马兵海耕种原告的土地,马东海耕种其母亲的土地。庭审中,原告认可原告妻子的耕地在马东海名下。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马四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马东海在原告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尽赡养义务,有违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两个儿子每年给付3000元赡养费,三个女儿履行平时探望、给予一定照料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自2017年1月1日起,马兵海、马东海每年给付原告3000元。就原告要求马东海给付2014年至2017年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马东海返还其妻子耕地1.9亩,因该土地现系马东海家庭承包地,故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马文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一审判决:一、被告马东海、马兵海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3000元,每年1月1日给付清当年赡养费。2017年赡养费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清;二、被告马秀、马文秀、马文英履行平时探视、给予生活照顾的赡养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马东海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儿女赡养老人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其它条件。本案系2017年5月9日一审立案受理的,因此,一审判令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给付赡养费,妥当,上诉人马四主张应当从2014年起开始给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马四年岁已高,无力耕种土地,目前,由两个儿子即马兵海与被上诉人马东海分别耕种上诉人马四夫妻各1.9亩土地,合理适当。上诉人马四主张,被上诉人马东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抚养被上诉人马东海成人费用50000元并与被上诉人马东海断绝往来,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马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史兆宏审判员  郝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