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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唐书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唐书锋,男,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申请执行人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书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书锋归还本金并承担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唐书锋自动履行案件款。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21元已由被执行人唐书锋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