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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华诉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980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周华诉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6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内偿还原告周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国强名下银行存款56146.6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