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祖智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祖智,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蔡祖智,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2693-0,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元,经理。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13463-X,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东方名都1幢5层0501室法定代表人毛德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祖智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祖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804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官昌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