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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87号罪犯梁伟,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朝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思想端正,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靠近政府,团结同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的表扬3次,部分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