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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05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8年3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白某,男,生于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