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05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8年3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白某,男,生于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