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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寇双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445-1号寇双虎:你与刘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2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爱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给付刘爱玲赔偿款3732.76元;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工行岐山县支行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60302270902641949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董玮联系电话:856****本院地址:蔡家坡渭北东路邮编:72240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