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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熊俊与上海乐标品牌管理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上海乐标品牌管理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785号原告:熊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长征西路***号附***户,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被告:上海乐标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949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雷宜思。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熊俊与被告上海乐标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熊俊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邱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