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呼彩云与折利军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彩云,折利军,丁霞,陈军,麻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555号原告:呼彩云,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折利军,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被告:丁霞,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被告:陈军,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被告:麻波,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呼彩云与被告折利军、丁霞、陈军、麻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