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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温旺来与柴爱军、宋喜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旺来,柴爱军,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962号申请人:温旺来,男,1978年10月28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柴爱军,男,1973年9月18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宋喜平,女,1973年7月19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温旺来与被执行人柴爱军、宋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4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柴爱军、宋喜平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爱军、宋喜平的存款人民币251519元(含一审诉讼费245000元、执行费3619元、诉讼费2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