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246号之二原告: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7号2号楼1-204室。法定代表人:李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鲁0523民初324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山东登朗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在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债权35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营金明工贸有限公司在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债权35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桂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