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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知英与广州市万福隆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知英,广州市万福隆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554号原告:陈知英,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代理人:陈广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搜律师律师。被告:广州市万福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城村邝宗佑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英诉被告广州市万福隆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知英于2017年8月24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广州市万福隆织造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知英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知英负担。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