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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上宾与张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上宾,张金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994号原告:赵上宾,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金礼,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赵上宾与被告张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上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金礼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的住址。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张金礼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张金礼。本院多次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张金礼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金礼确切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金礼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上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