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印诉被告刘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印,刘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332号原告孙长印,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素娟,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长印诉被告刘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长印25元。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赵 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