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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印诉被告刘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印,刘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332号原告孙长印,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素娟,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长印诉被告刘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长印25元。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赵 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