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财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火生其他案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火生,尹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财保531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宁火生,又名宁伙生,男,汉族,住洞口县。被申请人:尹玉桂,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17日,农民,住址同上。系宁火生之妻。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火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洞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3000元;被申请人尹玉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账号为xxxx1的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号xxx2的存款5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火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洞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3000元;被申请人尹玉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账号为xxxx1的存款55000元。案件申请费600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汤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