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旭华、凌兴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旭华,凌兴传,徐文烈,吴根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应旭华,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凌兴传,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文烈,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根样,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应旭华与凌兴传、徐文烈、吴根样(2017)浙0781执27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旭华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7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