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郑、陈仕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阳,陈郑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254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仕阳,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陈郑,男,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仕阳、陈郑罚金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仕阳、陈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仕阳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蒋洪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