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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868号原告:曹某,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闫某,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曹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3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