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城北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盖亚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昆鹏,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赵树林,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尚卫东,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赵树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735.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昆鹏、尚卫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高昆鹏、尚卫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赵树林追偿;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6元。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除发现三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被执行人高昆鹏名下有冀A×××××号汽车一辆,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冀012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冻结裁定,冻结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对该存款进行划拨执行;201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查封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昆鹏名下冀A×××××号汽车一辆,但经查找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8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 卉审 判 员 赵欣冉代理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