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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晓英与季啊芬、丁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英,季啊芬,丁安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825号原告:夏晓英,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许君鞅、蔡婉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啊芬,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丁安光,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英与被告季啊芬、丁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晓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高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