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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晴晴与刘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晴晴,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12**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晴晴,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刘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晴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飞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35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