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晴晴与刘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晴晴,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12**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晴晴,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刘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晴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飞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35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