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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03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来银与周宇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银,周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33号之十一申请人王来银。被执行人周宇生。本院在执行王来银与周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宇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宇生的中国农业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